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1)《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7条第1款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再审事由的再审新证据包括两个要件:A.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B.若构成再审新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3787号《海宁市富家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回目录
1.提交时间: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适用情形:新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
3.范围: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已发现但未收集的证据、原审已收集但未提出的证据、原审已提出但未质证的证据。
(一)证据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1)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
(2)再审程序中视为新的证据。
(二)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的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范围: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规定:
(1)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A.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B.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C.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
A.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B.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再审新的证据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再审新的证据形式要件(证据形成时间):
(1)再审新的证据应当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
(2)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新发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终结后发现的证据;
(3)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原先(原审庭审终结之前)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老证据)。
2.再审新的证据实质要件(与原审主要讼争事实关联性):
(1)再审新的证据应当具有重要性(足以推翻原裁判);
(2)再审新的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不可分性:如果新的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应当另行起诉。
3.再审新的证据主观要件(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
(1)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主观标准为重大(过意、重大过失):
A.强调当事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B.当事人只有一般过失仍然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再审新的证据主观要件的把握,主要还是一个倡导或引导的过程。现阶段不宜掌握太严,或者说应当是一个从相对宽泛到相对严格的过程。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再审新证据至少包括以下范围:
A.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
B.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
C.当事人经原审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再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②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不受6个月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当事人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的,受6个月相对期间限制(从知道、应当知道出现该事由之日开始起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7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3:新证据再审事由两个要件 回目录
①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
②再审新证据的证明力强度:该证据证明力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采取盖然性标准而非必然性标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4:再审新证据范围 回目录
《审判监督解释》第10条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进行了限缩,即将原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排除在再审新证据之外,但原审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自认等证据,可以包在再审“新的证据”之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删除】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再审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解读】第10条关于新形成的证据仅限于重新作出的可推翻原结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两种。
第三十九条【再审新的证据处理及原审未及时举证的责任承担】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沿袭修改前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文解释该立法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再审新的证据问题,确实一直是民诉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热点和难点。之所以称热点,是因为最高法院先前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有关新的证据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之所以说难点,是因为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的规定,必然关涉到第一、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因而,如何结合现阶段我国司法现状以及诉讼制度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对此作出宽严适度的规定,是《解释》起草和讨论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基本态度。
《解释》用两个条文对此加以明确。一方面,在明确再审事由的相关关键词中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该条文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这里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一些当事人反映,其在超出举证时限后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以超出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原审法院在未质证情况下未在判决、裁定中加以认证,即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由于该证据足以证明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以该证据申请再审得不到支持,便到党政机关上访申诉,形成党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比较强烈的反应。因此,兼顾现实国情和解决申请再审难,《解释》作出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新的证据对待的条款中,《解释》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应予改判。在该条第二款中,《解释》明确,申请再审人或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即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法院可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与以前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是,《解释》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费用,归为诉讼费用,法院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救济;将被申请人主张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归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改判的内容超出原审范围,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因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意旨】王哲忠所提出的“新证据”是在原审二审结束后另案诉讼中的鉴定咨询意见书,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案号】(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092号
【裁判摘要1】杨某某(原审原告)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杨某某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山西省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昌信用社(以下简称永昌信用社)送给杨某某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三份,拟证明程某某实际并未代杨某某偿还永昌信用社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原判决认定程某某为杨振武办理了信用社转借款手续,等同于归还了杨某某72.3万元投资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某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某某尚欠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但杨某某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诉请求杨某某偿还贷款,杨某某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某某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某某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某某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海宁市富家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3787号
【裁判摘要】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和提交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再审事由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二是若构成再审新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经审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