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民再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16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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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及对财产的支配权。债务人以卖房款抵债,债权人不得以此侵占债务人的房产。
【裁判要旨】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及对财产的支配权。债务人以卖房款抵债,债权人不得以此侵占债务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