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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31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8125 次 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买受人 支付全款 抵押 第三人 房屋买卖 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31号
【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裁判意见】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优先权对抗承包人须证据充分,应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裁判规则】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2: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与北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