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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9号

更新时间:2020-05-24   浏览次数:57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9号
【提示】以订立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进行企业间借贷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签订无效合同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规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为无效——名为国债投资,实为借贷,其行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在无效处理上,应按照双方真实的民事关系予以返还,并根据过程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摘要】原审判决在认定健桥公司和宝钛公司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前提下,将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全部判决由健桥公司负担确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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