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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一中民初字第1247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408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827 次 标签: 担保效力 居间合同 工程招标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投标人签订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居间费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一中民初字第12473号(2003年12月12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408号(2004年6月30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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