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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6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33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6号
【提示】
①有关禁止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资金拆借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对于无效的拆借行为,法律不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亦不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而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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