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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查程序

更新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37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驳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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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驳回程序。 

再审审查程序之诉讼阶段 回目录

1.始于当事人提出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 

2.终结于法院作出再审、驳回、其他裁定。 

再审审查工作基本理念 回目录

1.依法保障申请再审权、防止权力滥用并重原则; 

2.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依法启动再审并重原则; 

3.再审审查(过滤功能)、再审审理并重原则。

申请再审权区别于申诉权 回目录

1.法律性质不同: 

(1)申请再审权是一项诉讼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规范、保障; 

(2)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没有相应程序规定。 

2.构成要件、受理条件不同。 

3.适用的审查程序不同。 

4.提起再审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同: 

(1)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标准是“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 

(2)申诉案件裁定再审(上级法院、本院启动再审)标准是裁判“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再审审查程序独立于再审审理程序: 

A.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审查后裁定再审标准是“具备法定再审情形”,与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无必然联系; 

B.再审改判标准是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在申请再审人主张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维持、改判判决。 

再审审查程序以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再审条件和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为核心任务。

③民事申请再设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就其中申请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活动。

④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还是由审判员组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倾向认为一般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⑤上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审查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非应当通知当事人(不存在没有通知就是违法的问题)。 

⑥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 

A.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B.询问所确认的事实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⑧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A.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相关的新证据,而不能要求法院调查收集新证据;

B.如果当事人能够基本证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确实存在,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且符合《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准许。 

⑨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可以变更、增加再审事由,但变更/增加再审事由必须符合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再审审查中存在一方、双方当事人无法通知的情形: 

A.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法院不宜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B.再审审查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如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的有效联系地址,法院在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后仍不能讲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的,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申请再审审查中询问所确认的事实在再审中效力 回目录

审查与审理解决的问题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裁量的角度不同,审查程序中询问的事项因没有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审理认定,只能作为再审程序中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一同通过审判程序审理认定。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6-20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申请再审以及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申请再审主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审查再审申请工作的目的/任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七:张某某诉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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