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0089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192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96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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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如何理解此约定是一次性供货后付款还是分期供货分期付款?
【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并未约定是一次性供货后付款还是分期供货分期付款,应当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漏洞填补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认定付款方式,探寻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以保证该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0089号(2005年5月11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192号(2005年9月7日)
【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并未约定是一次性供货后付款还是分期供货分期付款,应当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漏洞填补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认定付款方式,探寻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以保证该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0089号(2005年5月11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192号(20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