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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2009)民申字第855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4425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

文章摘要: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甄别
【案号】(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申请再审:(2009)民申字第855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将归属于自己的物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不具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特征,应为债务承担。
【裁判规则】债务人以第三人名下应属债务人所有的房产抵偿债权人债务,第三人获得债务人确认后向债权人承诺可随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债权人据此与第三人就房屋委托销售及回购达成协议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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