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后的杀手锏——再议合同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更新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22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一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时,对方当事人可将解除合同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以求恢复到合同签定前的状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均衡。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61号 下一篇: (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415号;(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