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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875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房产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销售资格,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明知其未取得预售房屋资格的,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裁判意见】购房合同无效,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70%);另一方明知合同违法还签订的,亦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30%)。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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