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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63号

更新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5268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63号
【提示】房屋预售合同条款把子公司与母公司一并列为卖方;虽然合同是由母公司与向对方签订的,并加盖了公章,但合同标的物时属于子公司所有,且子公司出具了收据,应当认定房屋预售合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未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应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不加盖公章也可以缔结买卖外销商品房的要式合同并且成为合同主体、承担合同义务;而作为母公司的法人,因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就被法律要求承担其债务,尽管对于产生债务的物实际上不拥有在法律上的任何形式的物权或债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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