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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39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四终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20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延迟履行期间,国家税率调整导致的退税损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不应由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394号(2008年5月30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四终字第3号(20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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