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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28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再审中发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存在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除非当事人明确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可迳行终止审查程序。但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应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案号】一审:(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再审:(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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