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4-08-09 浏览次数:40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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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院冀高法经请[1992]1号《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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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院冀高法经请[1992]1号《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并参照我院法(经)复<1990>10号批复的精神,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