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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复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偿债,不消灭公证债权文书效力——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审查得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非法法院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其强制执行力不会消灭。债务人以债权人发出催款通知已取代公证债权文书,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为由,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
【裁定书字号】原审裁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复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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