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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611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特定债权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为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受偿,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权可以行使,非金钱债权的特定债权(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交付调换产权房的行为),同样可以行使。
【案号】(2009)苏民初字第2995号;二审:(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736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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