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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6-10   浏览次数:3238 次 标签: 第三人 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本案争议债务系长铃集团对中房置业控股期间下属公司对中房置业的欠款,长铃集团在涉案《备忘录》签订过程中实际认可其债务人地位。基于本案争议债务发生的原因以及长铃集团在《备忘录》中的意思表示,如长铃集团指定的下属公司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则应由长铃集团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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