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更新时间:2016-01-02 浏览次数:4823 次 标签: 双份赔偿 双重赔偿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