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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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的制度。
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主体 回目录
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主体为当事人。
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时间 回目录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 回目录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
(1)应当撤销执行案件;
(2)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回目录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四)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 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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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91号
【裁判摘要】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依据该规定,对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本案中,南京环强公司作为案外人,不具备提管辖异议的主体资格,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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