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团公司清算组与吴江××织造厂股份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19-02-19 浏览次数:42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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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就发起人预取股权红利和收益所签订的预定抵销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裁判规则】《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期间限制,应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相应地,股份质押亦只受实际行使质押权的时间限制,而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裁判规则】《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期间限制,应理解为是对股权实际转让时间的限制,而不是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相应地,股份质押亦只受实际行使质押权的时间限制,而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