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2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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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2号(2006年5月22日)
【裁判要旨】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高新工程”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特定用途,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高新工程”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特定用途,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