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
(监理费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款的一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监理费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不属建设工程款,监理单位对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监理费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不属建设工程款,监理单位对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