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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289号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6014 次 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偿)
【裁判要旨】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指向同一建筑工程的,就建筑工程的价款,应当由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①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②利息、库存材料款、设备款、停工损失、仲裁费和鉴定费因发包人违约行为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裁判意见】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在申请执行工程款过程中,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就该工程项目的房地产为另案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权的实现不得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执行依据裁决书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289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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