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

更新时间:2019-06-22   浏览次数:29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部分程序违法如不影响整个执行程序的公正性,未妨碍当事人在该程序中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保护,该程序的违反就不应成为撤销整个执行行为的理由。

文章摘要2:

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处理意见:根据执行法院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供的材料,该案所执行的营口华油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的到期债权是经营口仲裁委仲裁确认的,且营口华油已经向营口中院申请执行。乌盟中院在执行前已经与营口中院沟通,故乌盟中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债权。同样因为该债权已经仲裁确认,第三人沈阳龙源无权对该债权的存在与否提出实质上的异议,因此是否对其事先通知,并不能影响执行结果。沈阳龙源与营口华油之间虽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故可以依法认定营口华油可以随时请求其履行,执行法院可以随时根据营口华油的申请恢复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因此,执行中已经扣划的款项不应退还给沈阳龙源,但应将执行结果告知营口中院,以便及时扣减营口华油对沈阳龙源的可执行债权的数额。至于有关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