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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26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案号】(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赋予了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而使得该程序的强制性、确定性大打折扣,往往被视为执行程序中的“鸡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该程序的性质、申请执行到期债权形式和内容要求、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数额确定、法院出具证明应当如何表述等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规则】执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到期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时,执行应按第三人承认的数额处理,争议部分申请人可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宜由执行法院直接审查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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