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间接(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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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回目录
1.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2.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A.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B.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提示】
①不正当利益包括:
A.非法利益;
B.不法手段谋取的不确定的合法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确定的合法利益不能视为不正当利益)。
②《商业贿赂意见》第9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③如果行为人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3.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行为人只起间接、斡旋作用)。
4.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5.被行为人利用的第三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没有与行为人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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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特征:
①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并且其职权或地位对请托人没有直接的制约关系。
②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
③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A.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间具有相互利用性;
B.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间存在稳定的、必然的工作联系。
④对于职务之间没有相互利用性或虽可相互利用但工作联系不具有稳定性、必然性的联系的,均不应认定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⑤斡旋受贿(包括斡旋索贿)以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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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尽管其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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