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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286 次 标签: 为他人谋取利益

文章摘要:

受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文章摘要2:

    受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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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认识因素 回目录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对象物是贿赂。

受贿罪意志因素 回目录

    1.索取贿赂型受贿的行为人必须有索取他人贿赂的决意;

    2.收受贿赂型受贿的行为人不仅具有收受贿赂的决意,且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决意。

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 回目录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有受贿故意认定 回目录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受贿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小石受贿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点提示】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许诺行为。许诺行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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