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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010 次 标签: 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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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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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回目录

    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法》第93条规定:

    ①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钱政德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裁判规则】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许成华受贿、挪用资金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国有媒体的记者利用采访报道等舆论监督的时机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非法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

·黄长斌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是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仍然继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则仍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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