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应在转移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案 更新时间:2024-02-16 浏览次数:25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协助执行裁定即扣划款项通知后,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执行款项流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二、最高法院的意见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赔偿一案的函文 下一篇: 徐州××百货商店与江苏省盐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