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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津高民提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30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津高民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其载明的内容须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施工过程中的其他事实证据证明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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