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常执异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6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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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查扣冻规定第17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提示】当案外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的执行财产应作为案外人异议而非只是异议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
【裁判规则】当案外人依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的执行裁定应作为案外人异议而非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
【提示】当案外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的执行财产应作为案外人异议而非只是异议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
【裁判规则】当案外人依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的执行裁定应作为案外人异议而非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