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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包立民一初字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破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7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以及破产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要点提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确定是否启动破产程序。对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案件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并根据破产案件的处理进程决定执行案件的最终结果。
【案例索引】一审: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包立民一初字第6号(2009年9月8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破字第4号(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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