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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扬执字第0043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9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债权的范围及执行限制
【裁判要旨】执行已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时,如果企业仍欠付劳动者债务,可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赋予劳动债权相对于已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应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债权的具体类别;为维护市场交易诚信体系及担保权人利益,应就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做时间上、人员上、数额上以及类别上的限制,以确保执行公正。
【案号】(2010)扬执字第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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