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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3757 次 标签: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2:

【注解】对于劳动者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现行《劳动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没有规定权利行使期限,不能准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1.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目录

劳动合同成立 回目录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生效 回目录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建立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建立时间。

有瑕疵劳动合同效力 回目录

1.欠缺劳动合同形式要件的合同效力:

(1)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效;

(2)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2.意思表示瑕疵的劳动合同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3.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只是劳动合同未成立或未完全成立,可以通过改正而生效。

4.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效力: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1:我国《劳动合同法》未采取可撤销方式而是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回目录

(1)《劳动合同法》第26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立法者通过将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通过解除的方式(而非采用可撤销的方式,我国劳动法上没有规定撤销劳动合同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更加有利。

【注解】对于劳动者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现行《劳动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没有规定权利行使期限,不能准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1.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劳动合同约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取风险押金无效 回目录

(1)《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财产或者证件作为履约担保。

(2)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取风险押金的条款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3:用人单位与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回目录

用人单位与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效力违反《劳动法》第1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未成年工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条款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效力 回目录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5: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社保保险的效力认定 回目录

①企业与职工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工资形式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职工个人,由职工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对职工个人不再承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费用,该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②对于停薪留职期间有关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缴纳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十七条【无效合同损害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