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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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目录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确定了具体起始时间和具体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目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确定了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但没有约定也不约定具体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非期限性质的其他终止条件)。
1.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A.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B.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
(1)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间断地订立劳动合同和维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期限:
A.必须连续工作;
B.在时间上必须达到10年或者超过10年。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3)“该用人单位”是指“同一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1: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认定 回目录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发生争议:
①如已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如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A.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
B.应责令双方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容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回目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3: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合同条件 回目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较长期限,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4:法院不能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目录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确认之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类、改制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影响“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①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影响“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②只是当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6:法定顺延事由致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 回目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法定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法定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不能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法》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的确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6.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摘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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