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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4号

更新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6838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债务转移 破产条件 保证 涉外担保 对外担保 不良资产 企业破产 外国政府贷款 债权消灭

文章摘要:

——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因地方国有企业破产而免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二审已届履行期的合同可不再就能否解除作审查——一审依债权人诉请以预期违约解除未届履行期的借款合同,在二审审理期间债务人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可不再就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地方政府单方面转移破产企业债务应属无效——未经债权人同意,地方政府承诺原企业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而以重组后企业上缴地方的税金中逐年偿还的行为无效。
【裁判意见】借用外政府贷款未偿还或为落实债务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即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亦不因此消灭该债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未偿还的企业,即使完成破产程序,债权人权利也不因此消灭。
【解读2】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文第三条和法函(1998)74号文原则上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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