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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锡民再终字第0016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43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抗诉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终结再审
【裁判要点】在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再审诉讼。
【案件索引】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锡民再终字第0016号(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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