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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民二中经初字第17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39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再终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19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
申请人明知非被申请人的房产而将其作为财产保全的线索提供给法院,而致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房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害。
在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房产被错误保全而产生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将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房价涨跌作为考虑因素。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民二中经初字第177号(2001年9月14日);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397号(2002年4月8日);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5号(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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