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11-03 浏览次数:3541 次 标签: 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后,即使当事人已经撤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并对管辖权问题再行作出裁决。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出卖人给付意愿欠缺亦可导致对方不安抗辩权成立——商品房出卖方拒绝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并擅自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人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提字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