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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杭民二终字第976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29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杭民二终字第976号
【裁判要旨】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向当事人借款,并提供公司项目部相关资料,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其行为致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代理公司借款,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的借款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借款行为,该借款应由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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