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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3)源民三初字第392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三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16-02-14   浏览次数:24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投资人以借款的形式出资开办企业,如果开办的企业将借款作为资本金经工商登记,并实际控制的,可以认定投资人出资到位。投资人对开办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当开办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3)源民三初字第392号(2003年10月30日)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三终字第12号(2004年3月21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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