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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

更新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21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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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条件 回目录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提示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提示2】行为人即使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之一,但未经发卡行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的,仍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恶意透支。

    二、行为人超过发卡行允许透支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

    1.行为人超过发卡行允许透支的限额进行透支:

    2.行为人超过发卡行允许透支的期限进行透支。

    三、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指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必要条件)。

    1.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发卡行没有进行催收,或者发卡行进行催收但没有进行有效催收,或者发卡行没有进行有效催收达到2次以上,持卡人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

   【提示】行为人透支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但在规定期限或者经发卡银行催收即归还,即使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四、数额较大:

    公安机关追诉标准为5000元以上;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

    1.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限于本金(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2.不包括透支的正常利息、复利、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该司法解释作废)。

    ②“催收不还”不一定是“恶意透支”,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才是刑法上的恶意透支。

    ③“恶意透支”必须以(2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为要件;即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还,未经有效催收,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恶意透支。

    ④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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