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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4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29   浏览次数:56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之侵权行为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高管以侵犯公司商业利益为目的设立新公司,同时利用原公司名称、资金、业务等经营资源侵犯本应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该公司高管应与新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公司造成的侵权损失。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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