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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91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7026 次 标签: 无偿转移资产 法院受理 企业改制 企业分立 出资责任 行政调整、划拨 调整、划转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91号
【提示】国企资产行政性划拨,被划入方不承担划出方债务——基于国家调控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不属于公司分立,被划入方无需承担划出方的债务。
【裁判要旨】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国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并以划转资产成立新公司,不属于公司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无需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裁判摘要】中石化集团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滁州集团公司的部分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无偿划拨给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股份公司又将资产注入滁州股份公司,由于滁州股份公司获得滁州集团公司的财产并非因公司分立取得,华融公司关于滁州集团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滁州股份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公司分立,根据债随资产转移的原则,滁州股份公司在接受资产的同时应承担同等比例债务的观点,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华融公司对滁州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华融公司在一审中以中石化集团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无对价地调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债务人资产,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由,申请追加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安徽石油总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因本案审理的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关于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安徽石油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属另一法律关系,华融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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