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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11-21   浏览次数:5858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到期债权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受让协议,债权人不能依此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
①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则是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根据个案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来源】《代位权诉讼不成立个案判定解析——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与东北输变电设备 集团长春变压器有限公司、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