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本案能否追加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16-02-17 浏览次数:22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基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受让股权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另行起诉。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上一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碑民再字第3号 下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苏执复字第0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