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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50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与股东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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