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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行初字第278号;(2006)一中行终第1454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53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政诉讼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分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工商部门为债务人办理减资手续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的,因债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应认定债权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案号】(2006)海行初字第278号;(2006)一中行终第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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