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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青民一初字第6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66号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33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为受赠人设定了一定义务,受赠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受赠房屋上设定有他物权时,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房屋过户已经完成,即作为受赠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青民一初字第60号(2012年12月12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66号(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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